網絡經紀人
網絡經紀人是指以網絡交易為主要方式,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組織。主要的經營模式是網站或電子商務平臺為滿足交易雙方的要求,根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服務收取傭金或提供產品。作為中介的網絡經紀人與傳統中介最大差異是:傳統中介更側重于商品交易、商業模式和服務,而網絡經紀人則更多地側重于技術服務。網絡經紀人從商品交易角度看具有網絡推廣與銷售、網絡服務與營銷等多種功能。從市場角度看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網絡經紀人業務中的“銷售”:主要以網站為中介的業務;“服務”:以提供網絡信息服務為內容的業務。不同職業所從事的經紀人業務有所不同。
概念定義 編輯本段
網絡經紀人是指在電子商務領域內,以買賣為目的而從事網絡交易的活動,即以買賣為目標從事網絡信息服務活動或者建立網上中介服務平臺的經紀人。網絡經紀人行業目前處于自發狀態,尚無全國性的法律規范和自律規范。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6月底共備案了340家單位。從行業分布來看,中介機構占全部機構設立數量的95%左右,與之相比,中介服務企業數量卻遠遠低于中介機構。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對于“網絡經紀人”的定義還比較模糊。由于目前我國并沒有全國性的相關法律規范和自律規范,所以現階段對于網絡經紀人具體的界定還存在爭議。因此,我國對該概念進行明確界定仍然是一個比較困難和復雜的過程之一。
1、網絡信息服務活動的概念
網絡信息服務是以網絡為媒介,通過信息網絡,向客戶提供信息,并從中收取報酬的一種經營活動。它是以互聯網為媒介,通過網絡建立的虛擬場所或虛擬經營場所而開展的一種以服務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網絡信息服務包括網絡廣告、網絡游戲、門戶網站推廣、電話推銷、專業信息交流等。在我國傳統模式下,網絡廣告屬于經濟行為。當經濟增長達到一定程度后,互聯網應用規模擴大;當互聯網經濟的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網絡廣告業務也會隨之擴大。互聯網作為一種新型商務工具,已經成為企業和個人進行商業活動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具有很強的社會化程度。網絡廣告對企業營銷形象以及市場營銷戰略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對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義。而在互聯網經濟時代,網絡廣告的發展將對傳統模式產生深遠影響。傳統廣告模式已經不再適應新一輪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要求和我國經濟結構調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型媒體對傳統商業模式將產生巨大沖擊,改變傳統市場格局,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將產生深遠影響,對社會經濟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
2、網上中介服務活動的定義
網上中介服務活動是指經紀人在通過互聯網進行業務活動的同時,通過與他人訂立合同提供服務,從而獲得傭金的活動。與傳統交易模式相比,網絡中介服務模式具有交易模式單一、交易主體多、交易時間不受限制、交易結果即時結算、信息發布及時等優點。但是,由于交易主體多為自然人和法人,所以目前對于“網絡代理”等網絡中介服務概念尚無統一而權威的定義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出臺之前,網絡中介服務是基于網絡平臺而開展的一種中介服務業務,并不是網絡經紀行為,所以有關網絡經紀行為的界定也是不同的概念界定方式。《中華人名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款明確了從事網商中介服務時所應具備的條件:(1)有明確規定和實際履行的合同義務。(2)與傳統線下交易模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靈活等優點。
3、什么是網絡經紀人?
例如,美國就將基于在線買賣的信息交流活動定義為“電子商務業務中的電子交易”。我國對網絡經紀人也沒有明確的定義。目前我國對于“網絡經紀人”僅作“基于網絡信息經營服務活動”這一種理解。因為,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界定該行業是屬于如何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類型。實際上,網絡經紀人在很多方面都屬于網絡信息服務活動。例如,信息發布者或者網絡中介服務平臺等行為屬于網絡信息服務活動,而提供相關信息服務或者平臺服務的人或者平臺也是網絡經紀人,因此互聯網上所稱的網絡經紀人就像是信息發布者和平臺提供者,而且網絡經紀人這個名詞本身就屬于互聯網上很好理解的一種詞匯。根據上述定義我們不難得出:網絡經紀人是指以買賣為目的從事網絡信息服務活動或者建立網上中介服務平臺的經紀人,是由經紀人按照法律法規應由政府監管或管理機關委托而自行運作經營的特殊經濟組織和行業組織,是以買賣為目的從事網絡信息服務活動或者建立網上中介服務平臺的經紀人。
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網絡經紀人應當是以買賣為目的,通過電子商務手段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行為主體。
法律中對網絡經紀人定義的模糊,一方面說明,該概念的界定尚不明晰,另一方面也說明,法律對網絡經紀人的定義仍然沒有明確法律意義上的適用范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從2011年5月1日起對互聯網電子商務做出了規范。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網上交易平臺名稱等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總局函〔2011〕148號)明確規定:網上交易平臺名稱應當具有下列特點:(一)是一種市場交易手段。(二)通過互聯網開展的交易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便于被當事人發覺和發現。(三)提供網絡服務。(四)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屬于網絡交易行為,涉及互聯網用戶之間關系,應屬于互聯網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類型[5]之一[6]。(五)為解決互聯網網絡服務信息傳播渠道不暢等問題,利用網絡技術進行信息傳播而開展交易活動并提供網絡服務[7]。(六)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需要取得許可或注冊資本為5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含本數),或具有相應服務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8],或固定辦公場所用于網絡銷售活動等條件[9]。這一界定既明確了網絡經紀人行為主體資格及法律意義上的適用范圍,又為進一步規范網絡經紀人行業奠定了基礎。
主要功能 編輯本段
1.網絡推廣與銷售:網絡經紀人可以通過為企業網站開通獨立的域名或建立自己網站來進行推廣,也可以通過其他第三方網站發布自己網站的廣告或產品信息。2.網絡服務與營銷:對于客戶來說,可以根據自己企業的需求提供在線商務咨詢、在線商務洽談等功能。3.信息搜集與發布:在網上發布信息是一種有效的廣告傳播方式。4.網絡產品與信息檢索:在網上通過搜索與檢索可以找到企業、產品,這種檢索方式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相同的品牌產品。5.產品跟蹤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相關信息及時發現產品在不同時期的狀況。6.網站管理與維護:可以通過瀏覽網站、查看企業網站、訪問網站來進行網站管理與維護,并把維護好網站發展戰略目標和日常運營目標之一。
1、在網站運營中,網絡經紀人主要通過自己建立自己的網絡服務公司來進行網站運營與推廣,并通過第三方網站發布自己的廣告或產品信息。
網站的主要功能是在網站上發布廣告。但是,廣告只是營銷的一種形式,不是全部。網絡經紀公司更多地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或者是增值服務之外的服務項目而進行營銷推廣。例如,網絡經紀公司提供的是針對企業網站的定制開發以及推廣服務。因此,這些服務是獨立運行的。網絡經紀人可以利用網絡進行廣告發布等服務,從而吸引客戶了解產品或者訪問企業網站。網絡經紀人通過與客戶公司合作可以為客戶提供個性化解決方案。對于客戶來說,他們可以通過自己機構來完成業務流程,從而能夠有效地節約成本和提高效率,這是網絡經紀公司最大的價值。這也是網絡經紀人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公司建設完成后,網絡經紀人就可以通過通過網站來對公司的產品進行銷售。
在網站上發布企業產品信息的同時,網絡經紀人還可以進行在線洽談業務。根據交易的雙方都可以進行網絡商務咨詢、在線商務洽談、提供在線咨詢服務、免費提供產品展示以及提供在線產品檢索服務。網絡平臺可以讓一個企業只在網絡平臺上銷售一個產品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你想和其他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獲得收入,可以考慮建立網絡經紀人合作伙伴關系。通過網絡經紀人服務可幫助你從眾多企業中快速獲得業務機會。這些企業需要使用公司品牌效應來增強網站知名度。這對網絡經紀人來說,也是一個巨大的商機。
3、在市場營銷中,網絡經紀人主要通過自己搭建的網站對外提供廣告、產品發布、銷售信息。
(1)廣告傳播:通過建立網站來向企業或產品發布信息。(2)信息搜集:網絡經紀人的銷售信息主要通過網站來進行收集。(3)產品發布:網絡經紀人提供豐富的網站鏈接,通過與客戶或用戶建立聯系來獲得推廣客戶的網站鏈接。(4)產品追蹤:網絡經紀提供網站產品跟蹤服務。通過購買過這個網站的用戶可以進行產品查詢、評價、比較,可以大大提高購買產品的成功率和網站訪問量。(5)在線商務咨詢:通過與客戶進行在線商務洽談來了解客戶需求,同時也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
法律地位 編輯本段
網絡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主要取決于其從事的業務類型和特征。不同業務類型及其特征決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對于網站來講,其主要特點是網站上設置了鏈接,在鏈接中可以實現業務信息互通共享,但在其實際操作中難以做到。對于網站而言,其業務信息主要由廣告主進行發布(提供信息),而廣告主往往又會將其業務信息隱藏起來或者不愿意公開其信息。此外,網絡經紀人所面臨的是不同交易主體之間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的總和。網站可以在平臺上發布各種產品信息、廣告信息以及商業交易信息、交易價格、信用信息等各類服務信息。而網絡平臺是提供各種服務、支持其他交易主體進行交易活動的虛擬機構。網絡平臺所提供的服務及資源往往受用戶協議控制和監管。由于網絡中介在信息交互領域更多地依賴于平臺發布鏈接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信息對接等行為的性質決定了其自身法律地位不屬于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經紀人體系類主體或中介類型。
1、網絡經紀人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
我國《民法典》第1171條規定,經紀人在從事經紀活動中以自己的名義與委托人訂立合同,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該規定可知,雖然網絡經紀人不屬于民事主體,但網絡中介機構在法律關系中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委托人訂立合同并履行職責。我國《民法典》第1171條還規定了法人形式要件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具備訂立、履行合同的資格”“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其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其代表資格人應當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即法人形式要件與法人成立、活動程序以及民事責任等都可以通過訂立合作合同條款而實現。而對于自然人來說,其從事民事活動最基本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執行責任,并且需要承擔對他人合法權益作出合理保護的義務,才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
2、從事商業活動,應當以合同為基礎
網絡經紀人具有為客戶或他人提供中介服務的商業活動性質,從事商業活動應當以合同為基礎。基于網絡行業的特點,客戶通常會直接聯系網絡經紀人進行合作交易,而網絡經紀人也需要通過網絡平臺將自身的業務信息進行發布。因此,對于網絡經紀人而言,其所從事商業活動本身是非有償或無償的,而是以中介服務為目的,為了獲得相應的利益而進行的商業活動。但是,由于網絡經紀人與網站之間并不存在直接關系,因此對于客戶來說,在其發布相關信息及提供服務時,可以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予以保護。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由于網絡經紀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這就要求網絡經紀人需要對客戶身份能力進行核實,必要時要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此外,我國《民法典》明確了對于網絡經紀人服務的要求與我國電子商務法中關于電子商務中平臺經營者的要求相一致(詳見中國電子商務法總論部分)。
附件列表
詞條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需要解決具體問題
(尤其在法律、醫學等領域),建議您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